2010年10月31日 星期日

兩講者指記者採用隱蔽式採訪以揭露真相 乃國際通用常態採訪方式 (《華僑報》,31/10/2010)

 【專訪】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昨舉辦工作坊「探訪實戰攻略分享會Ⅱ」,探討傳媒處理敏感新聞題材的方式和所涉的新聞道德等問題。主講嘉賓的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助理教授譚志強均指出,在基於公眾利益的原則下,記者採用隱蔽式採訪以揭露真相,從而發揮監察功能,這是國際通用的,常態的一種採訪方式。

 一直以來,各地新聞業界常以隱蔽式採訪(或稱暗採)/來揭露不法事件或不道德行為,然而這類採訪又是否被指為非法採訪呢?有必要清晰基本概念。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表示,隱蔽式採訪其實是國際上通用的、常態的做法。最主要是記者相對於一些有權力的人,在實力上不對等,我們所講資訊上亦不對稱,加上記者本身所能夠運用權力相對地少,只能通過隱蔽採訪—意思是隱蔽了記者身份或採訪的目的,從而降低採訪困難,促使增加了資訊透明度。

 他指出,採用隱蔽式採訪的基本原則,一定是要基於公眾利益之目的,「一個符合公眾利益的做法,從而希望可以為市民服務。」這在國際上是通用的,從而令到記者即使是在無權無勢下,仍可發揮到潛在力量以履行其暨察功能。

 其次,在面對一些事情若繼續下去會損害到公眾利益,譬如有問題食品,或者一些商舖採用有問題經營手法等,假如傳媒不用隱蔽式採訪而無法了解真相時,記者則採用隱蔽式採訪以追尋事實真相,從而希望可以阻止到一些損害到公眾利益的事再繼續存在。

 杜耀明亦表示,當記者採用隱蔽式採訪需得到媒體同意。當中,在外國許多大傳媒機構,甚至內地的中央電視台,都會採用隱蔽式採訪。然而,他指出,傳媒採用隱蔽式採訪不是主動排釁某些事發生、或帶動某些事件出現,「(傳媒)只是按照現有會發生的事,我們是盡量不介入事件,而盡量捕捉這事實,從而引發公眾關注和政府應有行動,是能夠通過輿論壓力令到這件事情盡快得到改善。」他指出,傳媒需很客觀地通過隱蔽式採訪,是令到這件事真相呈現出來,從而引發公眾關注。

 至於在本澳情況,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助理教授譚志強表示,由於澳門現行涉及新聞傳播的法律都是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後及九十年制定,當中是完全吸收了葡萄牙民主革命之後尤其是世界第三波民主潮流後的立法精神,即傾向保護言論及新聞自由多於管制新聞媒體而訂定,因此在法律層面上澳門法律對傳媒保障是足夠的,但實際環境則受一些因素制約。

 他進一步指出,澳門法律上對新聞言論的自由度是相當大的,這是基於記者本身有很重要職責要維護公眾利益。他又指,當記者在維護公眾利益時會碰到一些特殊情況,不可能言明記者身份時,會採用隱蔽式採訪。譚志強表示,根據澳門刑法典第三十條(阻卻不法性),只要傳媒是基於「正當防衛」或「行使權利」等情況下,即使用偷拍偷錄是與某些法律有衝突時,則可以這條文作免責辯護,此亦就是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而不需受懲罰。

 另一方面,記者在日常採訪面對各種狀況,有時在採訪過程亦難免有技術上出錯,但這又可否去到法律層面上控告呢?譬如最近發生的澳廣視以嚴厲手段處置陳記者事件,新聞主管是動用刑法典一九一條(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來指控陳記者。對於這事件,杜耀明認為,從道理上看,假如記者採訪這件事是涉及公眾利益,在訪問有關人物就相關事情作出解說或解釋,期間記者並無言明是電話錄音及會引用在新聞報道,「我覺得這是禮節上問題,你應話我知。如果從技術上講,是一個間接的複述、抑或直接引述的問題,但其實這個不影響到最後的結果。」

 譚志強就認為,澳廣視陳記者被上司的新聞主管控告違反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其實根本無可能告入的」。因為根據刑法典第三十條(阻卻不法性)以及出版法有關對新聞工作者保障條款,這一官司肯定可以記者勝訴的。「所以,如果真的有關部門,包括管理人員提出訴訟,我覺是很無聊的,因為實打不贏這官司。」

 有傳媒人亦指出,根據刑法典第一章「處罰之前提」其中規定,只有出於故意作出的事實,方予處罰。但記者執行採訪工作,並不是故意違法,根本就不構成觸犯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至於錄下與上司開會內容,亦不應構成觸犯第一百九十一條「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因為這條是編列在刑法典第七章「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據此,員工與上司就工作問題的會議,是屬機構行政管理事情,而不是「私人生活」之事。因此,這應該循機構的行政管理層面處理,而不是以訴諸刑法。另方面,需值得關注是,機構對員工私人物件保障問題,這在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侵犯函件或電訊」,以及在打擊電腦犯罪法律等,都有明文規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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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2日 星期五

學社求改組澳廣視 促以行動尊重新聞自由 (《正報》,22/10/2010)

【本報訊】新澳門學社昨日就澳廣視對一名記者展開行政程序,懷疑打壓新聞自由表示關注,昨日並向行政長官遞信,促請政府立即改組澳廣視董事局,並以具體行動表明尊重公共廣播新聞自由。

議員吳國昌、區錦新、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昨日到政府總部遞信,反映對澳廣視的意見。

新澳門學社信中指出,特區政府於二零零五年全資澳廣視股份後,一直未有改組澳廣視董事局建立適當的公共廣播機構,而行政長官委任工作小組調查就澳廣視進行工作報告後,領導層涉嫌以各種藉口向獲鼓勵發表意見的員工打擊報復,近期澳廣視記者遭誣蔑非法採訪引起的連串事件更直接打擊基本的新聞編採自由,引起公眾抗議,該記者在遭澳廣視防範性停職,但高層人員仍繼續高位,憂慮會繼續編造更多打壓下屬,侵害基本新聞自由的行為。希望政府介入,將相關領導層執行防範性停職,以利進入公正的深入調查。

新澳門學社又希望,政府以具體行動表明尊重公共廣播新聞自由,著手公開諮詢制定公共廣播服務約章,確立公共廣播服務捍衛新聞自由、編輯自主及確保具透明度受公眾監察的原則。同時,立即改組澳廣視董事局,全面撤換董事局成員,確保新委任的官方成員須具傳播專業資格,以及包容多個傳媒專業團體代表,由新董事局公開招聘行政總裁,且行政總裁需定期面對員工公聘會、傳媒專業者公聘會、居民公聽會,接受公開監察。

訂正
本報昨日第一版澳聞「網民挺陳麗靜」,副題「澳廣視門前獻花悼新聞自由」,漏植「自由」兩字特此補正。

就侵害新聞編採自由 新澳學社提三點聲明 (《華僑報》,22/10/2010)

 【專訪】新澳門學社昨日下午二時赴政府總部遞信,指澳廣視尚未改革,仍由不稱職的領導層把持,近期澳廣視記者遭誣陷非法採訪引起的連串事件更直接打擊基本的新聞編採自由。促請行政長官正視問題,立即出手處理,改組澳廣視董事局。

 信中內容表示,澳廣視領導層不規範不專業的行為已陸續被揭露。但澳廣視尚未改革,仍由不稱職的領導層把持,甚至發生領導層涉嫌報復,誣陷記者非法採訪,打擊新聞編採自由,引起公眾抗議。為此,促請行政長官正視問題,立即出手處理。

 信中提出三點聲明,一、此引起公眾抗議的涉嫌打擊報復及侵害基本新聞編採自由事件中受害的記者現在仍慘遭防範性停職,但此等弄虛作假的澳廣視領導層人員仍續據高位,令人擔心會繼續編造更多打壓下屬,侵害基本新聞編輯自由的行為。特區政府須立即介入處置,將弄虛作假的澳廣視領導層人員,包括澳廣視行政總裁、澳廣視中文頻道及資訊節目總監及澳廣視中文新聞總編輯執行防範性停職,以利進行公正的深入調查。

 二、特區政府應以具體行動表明尊重公共廣播新聞自由,應著手公開諮詢制定公共廣播服務約章,確立公共廣播服務捍衛新聞自由、編輯自主及確保具透明度受公眾監察的原則。

 三、事已至此,作為全資控股的特區政府應立即改編澳廣視董事局,全面撤換董事局成員,確保重新委任的官方成員須具傳播專業資格,以及包容多個傳媒專業團體的代表;應該由新董事局公開招聘的行政總裁,而行政總裁須定期面對員工公聽會、傳媒專業者公聽會、居民公聽會,接受公開監察。

澳廣視打壓記者摧毀公信力 維護新聞自由澳門底氣不足 (《訊報》,22/10/2010)

澳廣視以嚴厲手段處置陳記者事件愈來愈大,毫無疑問其結果如何也將對本澳傳媒生態以至社會基因產生怎樣的影響要素,這是所有關心澳門新聞自由和言論空間問題的人,必須密切關注及應要發聲的。

顯然,亦由於部分媒體的不斷跟進,網上討論區以及前線記者在facebook的透過不同層面與角度進行討論,雖則對事件真相尚未完全呈現─包括背後真正導因或動機,不過對事件本質,相信在現階段卻應有比較清晰的展示。當中,很明顯的狀況是,澳廣視新聞部管理層儼如「自毀長城」般的自我摧毀澳廣視新聞部公信力,尤其表現在嚴重損害新聞自由和放棄傳媒天職。此是有違作為傳媒應奉為金科玉律的至高價值;同時,作為新聞主管竟以刑事罪名控告記者,以至意圖令記者將可能面對刑事處罰(最壞結果可能坐牢),這等加害一個盡職記者及只因自保而不慎技術上犯小錯的員工,是有違新聞倫理與公義的惡劣行徑,實在是罄竹難書。更要指出的是,澳廣視新聞部十多年在管理上更多劣弊暫且不說,就這兩條大罪足以令新聞部主管在國際傳媒界遺臭,在澳門新聞史上留下極不光彩的一筆。

另方面,這事件亦令人們可意識到,本澳新聞自由基調甚為微弱,言論空間頗為狹窄,對不同意見尤其是政治意態的寬容度較低,公民社會亦未能真正成長,公義社會價值也未能完全形成,綜而此等,澳門離國際社會普遍認同價值尚有差距,所謂現代化國際城市之路很是漫長。當然,要改變現在落後保守格局,相信要政府和市民作出很大努力。

但特區政府及執政聯盟卻連基本認知也欠缺 ,更遑論有改變的勇氣和理智矣!事實上,若政府有現代文明政治認知,又怎可讓一個政府全資擁有的公營傳播機構如此胡作非為,又怎可讓其如此加害記者與迫害員工?以至如此任由澳廣視不知所謂地損害新聞自由?

記協聯歡特首講話尊重新聞自由因話提話說特區政府的問題。在週二晚,行政長官崔世安在出席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慶祝國慶暨頒發會員服務年資獎聯歡會上致辭時表示:特區政府在高度尊重新聞自由、重視聽取新聞界各種意見和建議的同時,也採取積極措施支持本地傳媒,努力讓新聞界在自由和更佳的環境中工作。今年初,特區政府設立政府發言人制度,並且不斷加以完善,藉此加強與傳媒和公眾的溝通,透過新聞界為公眾提供更多更及時的訊息。

毫無疑問,筆者相信崔特首尊重新聞自由和完善發言人制度的誠意,但他的意念又能否有效實現呢?這除了他本人因素外,還取決於官員的執行力問題。別的眾多事例不說,亦就在週二,政府發言人辦公室透過新聞局發了一篇新聞稿:「行政會完成討論《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法案」。然而,對於這涉及公務員福利待遇調升的重要事情,行政會並沒有如過往召開新聞發佈會的方式來公開闡述,以及解答傳媒的提問。而是以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發佈新聞稿作交待。

筆者不知道政府為何對於修訂公務員福利待遇制度的法案,以政府發言人辦公室代替了過往一向由行政會發言人作公佈之操作模式,此可會是作為要顯示政府發言人辦公室也有些少事情可做的特意安排,以避免被傳媒和坊間一直以來質疑這個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無所事事,以至這個現屆政府「新創意」的發言人制度卻是「廢廢地」狀態之批評?但無論怎樣,即使政府發言人辦公室要做些少事,可是採用這樣只發新聞稿的單向性發佈資訊方式,亦正是前線記者所批評的做法,為何不是採用較開放的以召開記者會或發佈會的方式,公開直接地回應傳媒提問,從而更加清晰地闡釋政府政策,或對相關問題有較全面的解說。

僅發蟮稿不答記者的採訪自由事實上,就以這篇新聞稿而言,作為前線記者的角度,筆者是存有不少疑問,譬如,政府在決定提升有關津貼金額的理由和考量因素是甚麼?當中尤其房屋津貼制度的包括發放模式和受惠層面的完全擴大,其理據是甚麼?以至現屆政府對公務員福利制度是作為怎樣的改變╱改革及其理據和依據是甚麼?還有,這次調升福利津貼,將令到庫房開支增加若干負擔,以及公務員福利的支出在整體公共行政開支和具體在人員開支的比重若干?當然還有長遠而言,政府財政的承擔能力如何,以及作出相關調升的決定前有否考慮市民的感受和可否接受或接受程度?但所有這些基本問題,在新聞稿是完全沒有提及。其內容只是述及這些津貼的金額若干和一些新修訂的規則與條件,而修訂的理由僅是一句「以完善公務人員的福利待遇及簡化相關的行政手續。」無疑,法案或許在提交立法會審議(新聞稿並無提及此立法程序)時,應會有較多的述及,但作為政府更應有主動向市民交待與負責的思維模式,尤其是公帑是來自市民的,對於公帑如何使用市民是有及時知情權。再者,這也是崔特首一再表明打造「陽光政府」的其中要素,但如何實現陽光政府呢?官員恐怕連基本概念與內涵都未清晰。誠然光喊口號,亦只會落得是虛無飄渺目標,而官員亦不曉得怎樣做,更遑論有策略實際推動實現。

最後,說回澳廣視問題,民主派三子亦是在週二下午見行政長官,其後吳國昌引述崔世安表示:一是澳廣視管理層的確需要改變,二是同時要真正成立一個可以有效的公共廣播服務架構。無疑,這兩點在一定程度上是切中了現階段改革澳廣親的基本問題,但如何有效益,這就視未來一兩年對澳廣視改革能否有些起色,而首先在管理層改變方面則是試測點,直接講是在用甚麼人的問題,如能踏出用賢能者的第一步,則使人們對未來改革澳廣視尚有憧憬,否則就係咁先!

□ 了空

網民劍蘭悼新聞 啟鴻言論有下文 但是未見羅崇雯 傾聽民意是虛文 (《訊報》,22/10/2010)

昨天新聞不少,尤其是司法年度中各層司法官員對司法機構現況之不滿,更令聽者揪心,然而其新聞價值未有昨天一眾網民到澳廣視為悼念新聞已死而獻上劍蘭的自發行動,筆者對獻劍蘭一事倒未有甚興趣,但對澳廣視中文新聞部總監譚啟鴻出門接收網民的聯署信後的發言,認為直堪回味,故特將各報章及電子傳媒的採訪綜合如下,與各界朋友分享:

1、譚啟鴻總監直認不諱在陳姓記者發生疑未有獲得受訪者批准前進行錄音的事件前,新聞部內並未有對如何為受訪者錄音作出書面指引,對於網民指其不教而誅,譚啟鴻總監亦不敢否認;

2、對於網民提出譚啟鴻總監及羅崇雯總編輯在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回覆陳偉智議員的信函中,聲稱陳姓記者的內部調查是源於受訪者徐德明的投訴,但徐德明在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三日的電視新聞中,已公開表示未有對陳姓記者作出投訴,網民表示徐德明的回應已印證了譚啟鴻總監及羅崇雯總編輯在回覆議員的信函中可能說了謊,由於該信函是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回覆議員,因此譚啟鴻總監及羅崇雯總編輯的謊言直接導致了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信任被破壞,因此網民聯署信中要求譚啟鴻總監及羅崇雯總編輯就他倆的謊言,向行政長官及陳姓記者道歉,但筆者認為,行政長官除了應馬上將譚啟鴻總監及羅崇雯總編輯撤換以外,更應追究譚啟鴻總監及羅崇雯總編輯是否負有其他政治或刑事責任?

3、譚啟鴻總監於昨天的新聞中聲稱他不知道陳姓記者內部調查的報告內容,而譚啟鴻總監「湊巧」於報告發出的前一天發出個人聲明,亦純粹是巧合,譚啟鴻總監更向網民表示他沒有參與陳姓記者的調查委員會,而網民當場表示了解到由律師進行之調查報告,並未中立地列出事實,至此,筆者認為網民有必要跟進陳姓記者的調查委員會組成的成員,以及向該委員會直接發出公開信,因為如果跟進陳姓記者的調查委員會組成的成員只是單方面根據律師方面的報告,很可能造成錯判誤判!

4、由於譚啟鴻總監及羅崇雯總編輯聲稱的調查沒有原告更沒有牴觸任何工作要求,因此澳廣視高層已有足夠理由撤回進行中的跟進陳姓記者的調查委員會,並應馬上對譚啟鴻總監及羅崇雯總編輯進行誠信調查,調查譚啟鴻總監及羅崇雯總編輯二人是否公器私用,利用公帑及公器剷除異已!為了配合調查,筆者強烈建議譚啟鴻總監及羅崇雯總編輯必須馬上停職侯查。

5、網民與譚啟鴻總監會面時,質疑澳廣視高層指使律師樓或技術人員在未獲陳姓記者同意下,將其電腦中的「個人資料夾」的資料取出,進而於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的譚啟鴻個人聲明新聞中,將陳姓記者的資料指責為「偷錄他(譚啟鴻)與羅崇雯的對話,並放置到澳廣視的中央伺服器中,」 明顯是歪曲事實,因為據了解,有關於「個人資料夾」雖然未有密碼鎖定,但作為「應」具誠信的廣播機構,豈會不明白路不拾遺的道理,更何況這不是遺下的資料,而是留下在公司指定個人位於的資料,明顯地,無論是澳廣視高層指使律師樓抑或技術人員開啟陳姓記者的「個人資料夾」翻閱及取出,已搆成「盜竊罪」及「侵犯私隱罪」,當時譚啟鴻指曾發出內部指引,不可將私人資料放在公司的「個人資料夾中」,當網友問他何時發出指引,是否就在盜竊之後,譚啟鴻總監就說不出日期!至此,真相已大白,譚啟鴻總監及羅崇雯總編輯在不滿陳姓記者公開在七人小組投訴其管理不善,因此色厲內荏,惱羞成怒,因應陳姓記者未有順從羅崇雯朋友干預意見一事,打蛇隨棍上,先而內部調查,進而有人不惜冒險,公然竊取陳姓記者的「個人資料夾」中資料,企圖進一步為其羅織罪名,但在法律意見提點下發覺可能這樣提取證據可能違反刑法,因此亡羊補牢,馬上發出內部指引,指稱不應將個人資料放於電腦上,企圖用以掩飾其已犯之罪行,因此筆者建議網民可就此事向澳廣視高層要求查出主使開啟陳姓記者「個人資料夾」的相關人事,並將之馬上送官究辦,此舉亦可免澳廣視內職員長期存在私隱沒有保障之擔憂!而因為非法手段而取得之證據,亦為「非法證據」不能用以作提控之用,故此譚啟鴻總監及羅崇雯總編輯亦應迷途知返,馬上撤回此提控,以免日後被追究惡意訴訟之刑責!

6、陳姓記者錄音事件的遠因是陳姓記者在七人小組公開會議上批評由譚啟鴻總監及羅崇雯總編輯兩人領導的新聞部,而近因即如網民所言,是徐德明不滿有其背影的片段出現在懷疑存有骨灰龕的新聞中,進而被譚啟鴻總監及羅崇雯總編輯推演為未得受訪者同意而錄音的內部調查,更進而由澳廣視高層指示下偷竊陳姓記者的「個人資料夾」中資料,企圖將其推入死門,其惡毒可謂曠世,僅僅由於一段受訪有點不「開心」,但結果是平息了民間誤會的新聞,譚啟鴻總監及羅崇雯總編輯二人可以弄出如此軒然大波,企圖借此製造白色恐怖,令其封閉傳媒帝國千秋萬世,觀者可以想想,如果記者訪問到一些「堅料」,可以影響財宙以至權力的,新聞部高層又會作何等手段,想起亦令三萬六千毛管豎立!

7、最後,筆者認為網民指出七人改革小組報告中,澳廣視之收視為百分之七十,但市民置信度只有百之三十,意味市民可能只相信澳廣視新聞中的日期,時間地點及人物,因此,即使沒有陳姓記者的事件,譚啟鴻總監及羅崇雯總編輯亦應早作隱退,以保僅有的聲譽!

□ 雷丸

mastv:陳麗靜停職事件 團體遞信再聲援 (21/10/2010)

tdm:新澳門學社遞信促改革澳廣視 (21/10/2010)

網民挺陳麗靜 澳廣視門前獻花悼新聞自由 (《正報》,21/10/2010)

【本報訊】十多名市民透過網絡動員,昨日到澳廣視,為新聞自由已逝而獻花,並遞交三千多字的公開信。他們認為,澳廣視以採訪的「不嚴謹之處」為由,剷除批評管理層的記者。雖然,疑似投訴人已表明沒有投訴,但澳廣視聲稱接到其投訴,並對記者展開紀律程序,網民要求澳廣視管理層為其謊言辭職,並向記者致歉。

昨日下午二時,十多名網民到澳廣視,為新聞自由已逝而獻上劍蘭花。隨後,遞交聯署公開信,該信件共有四版,若有三千多字,主要有兩部份,一部份詳列陳麗靜事件的起因和過程,是一個有別於澳廣視回應外界的版本,另一部份是聯署人的觀點及訴求。

澳廣視記者陳麗靜在六月的員工大會中表示,澳廣視需要透過調動管理層來處理問題。她在八月採訪反對工業大廈設骨灰龕的遊行,得到道教團體的徐德明來電回應,她在未有徵得對方同意下,把電話錄音剪輯到新聞報道中。法律顧問認為其的行徑可構成刑法典規定的加重刑事罪,澳廣視遂決定展開內部紀律程序。


批評管理不善惹禍?

發起獻花行動的網民張先生認為,陳麗靜在採訪過程中,雖有不嚴謹之處,「但出發點純為正常畫面播放形式以配合採訪錄音,並無偏頗之處,而居民之躁動亦因此而平息,足見記者報道的正確。」「因此在是次始作俑者的內部調查原因已令人生疑,不禁聯想是否因對於陳姓記者公開批評其管理不善,繼而含恨在心,故此趁這錄音事件而將之剷除。」

九月上旬,立法議員陳偉智就事件提出質詢。網民張先生透露,澳廣視在九月廿八日透過立法會回覆,當中,含有一份新聞部總編輯羅崇雯及總監譚啟鴻的「說明」。網民張先生指出,該說明清楚指出澳廣視對陳麗靜採取的內部調查之起因是徐德明提出投訴,然而,徐德明在九月廿三日的公開訪問強調自身沒有對記者作出任何投訴。


質疑高層羅織罪名

網民張先生質疑,「到底是否羅崇雯及譚啟鴻為了替陳姓記者羅織罪名,而捏造謊言,因此羅崇雯及譚啟鴻應對自己作出的謊言負責引咎辭職」,並須公開向陳麗靜道歉。

另外,澳廣視新聞總監譚啟鴻在完成內部紀律調查前,以「全名」公佈對陳麗靜的指控內容。網民張先生認為,「譚啟鴻公開聲明中,明顯違反了法律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新聞報道中公開記者的全名,以及欠缺了平衡報導,沒有同時訪問被指控的陳姓記者回應,令人對澳廣視高層的人格起了嚴重的懷疑。」張直指,「譚啟鴻的公開聲明已說明,他沒有專業資格及操守,去繼續領導澳門政府全資電視台的中文新聞部。」


記者個人資料夾偷窺?

譚啟鴻早前在「書面回應」又指,他們發現陳麗靜偷錄內部工作會議的對話,更將錄音檔上載澳廣視的中央電腦處理器中。網民張先生質疑,為何陳麗靜把資料放置在澳廣視分配給各員工的電腦「個人資料夾」內,竟然被該公司發現。他認為,那是另一樁「偷竊及侵犯個人私隱」的罪行,澳廣視有必要將涉及「偷竊及侵犯陳姓記者個人私隱」的行為人及指使者,一併停職調查。

譚啟鴻現身接信 (《正報》,21/10/2010)

【特稿】網民昨午為已死的新聞自由獻花時,也向澳廣視大樓行三躹躬禮,多次發起示威的利建潤喊:「三拜,澳門公營廣播電視台,淪為政府的工具」。其間,一名澳廣視女記者也上前獻花。隨後,網民要求澳廣視主席江濠生接收公開信,卻得悉他又身處外地。

澳廣視的人員一直表示未能聯絡管理層,網民則拒絕遞信及離開,更質問:管理層不是要準時上班嗎?下午二時半後,新聞總監譚啟鴻突然現身,發起獻花行動的網民張先生多次質問譚啟鴻,譚始終表示:「暫時我真的不能再講其他更多事情。」張先生表示:「希望譚先生可以明白,今次事件引起的寒蟬效應和白色恐怖,對澳廣視沒有好處,對你和羅小姐 (新聞部總編輯) 也沒有好處。」


譚強調從沒自我審查

在場記者當然不放過訪問「新聞人物」譚啟鴻的機會,對於有現職記者指控澳廣視在陳麗靜事件後,感到更大壓力要自我審查,譚回應:「我們一直不存在自我審查。」有網民立即反駁,指譚「竟然可以睜開眼睛說大話」。有記者再問譚,怎樣給澳廣視記者支援及信心,譚稱:「日後大家看看怎樣處理。」

澳亞衛視記者表示,有澳廣視現職記者反映,新聞部人人自危,譚稱:「我想這是你的看法。」記者再問,如何做好公共新聞廣播的角色,譚回應:「遲些才行,不是三朝兩日可以處理的。」記者追問:「但已花了十年時間了?」譚:「是的,我們都會檢討。」

譚啟鴻稱對記者作電話錄音採訪 澳廣視事前無明確指引 (《華僑報》,21/10/2010)

 【專訪】澳廣視嚴厲手段處置陳記者事件,昨日又有新發展,十多名聲援記者的網民送花及遞信,抗議事件製造「白色恐怖」,嚴重打擊新聞自由。網民們指澳廣視對陳記者的指控不合理,質疑澳廣視為了羅織罪名而捏造謊言,要求澳廣視新聞部兩位高層辭職。而澳廣視新聞及資訊節目部總監譚啟鴻在接收網民公開信時稱沒有自我審查,但他亦承認,在事件發生前,對於記者作電話錄音採訪,新聞部並沒有白紙黑字指引。

 一眾網民於昨日下午二時到澳廣視,他們每人手持劍蘭逐個放在澳廣視門外鐵馬前,以悼澳廣視新聞自由已死,及「澳門公營廣播電視台淪為政府工具」等。期間,一名澳廣視女記者頗有勇氣參與,默默地放下了鮮花,網民報以熱烈掌聲。

 發起行動的網民張先生指出,當事人(徐先生)自稱與新聞部總編輯羅崇雯很熟,「所以他就可以透過一些渠道干擾記者工作。其實這可以看到,如果連一些對當事人無影響的事情,都可以作出干擾的,那如果對當事人有影響的,我們可以想像到……當中可能有甚麼交易?我們完全估計不到。」

 網民原本要向澳廣視江濠生遞信,但員工指江正在外地,至於新聞部高層,也聯絡不上,正在膠著時,關鍵人物的澳廣視新聞部總監譚啟鴻突然現身接信。網民則問及:當事人「徐德明公開表示無投訴過(陳記者),那我想問是譚生你誤會,還是徐德明搞錯?」譚則回應:「暫時我真的不能再講其他更多事情。」

 與此同時,就事件已對澳廣視記者士氣造成打擊,記者亦追問:「你會怎樣恢復記者的信心?公司會怎樣保護他們?錄音訪問的指引是否在事後才有?出事之後……員工說一直沒有就錄音採訪有任何指引?」就此,譚啟鴻承認之前「並無一個白紙黑字的指引,我們會在這方面再檢討。」但未有明確指引的情況下,卻對相關記者採取紀律程序,「那就變成不教而誅?」但他並沒有作進一步解說。

 對於事件重重疑問,無論是網民提問或記者追問,譚啟鴻只表示事件沒有結果之前,不會多作回應。

 至於網民在公開信,詳細述及事件整個過程,並由此提出他們觀點及訴求。

 其中指出,陳姓記者在採訪過程中,曾出現不嚴謹之處,但有關出發點純為正常畫面播放形式以配合採訪錄音,並無偏頗之處,而居民之噪動亦因此而平息,足見陳姓記者之報導正確,此外徐先生之回覆內容亦極為準確及生動,令新聞效果更具信服力,然而重點為徐先生對記者之要求僅為要求刪除其背影之片段,而非羅祟雯及譚啟鴻作出內部調查所聲稱之原因-(因受訪者投訴非法錄音),因此在是次始作俑者的內部調查原因已令人生疑,不禁聯想是否因對於陳姓記者公開批評其管理不善,繼而含恨在心,故此趁這錄音事件而將之剷除;

 網民又指,羅崇雯及譚啟鴻於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簽署及發出回覆議員的信函中,清楚指出對陳姓記者採取的內部調查之起因是徐德明提出,明顯與徐德明在公開訪問強調自身沒有對陳姓記者作出任何投訴的答案相反,到底是否羅祟雯及譚啟鴻為了替陳姓記者羅織罪名,而捏造謊言,因此羅祟雯及譚啟鴻應對自己作出的謊言負責引咎辭職,因為羅崇雯及譚啟鴻給議員的回覆是政府透過立法會發予議員,原則上等同行政長官辦公室亦同意有關內容,二人行徑等同將行政長官的誠信出賣,二人並須公開向陳姓記者及行政長官道歉。

 網民亦批評譚啟鴻公開聲明中,明顯違反了法律中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新聞公開了記者的全名,以及欠缺了平衡報導,沒有同時訪問被指控的陳姓記者回應,令人對澳廣視高層的人格起了嚴重的懷疑。

 網民也質疑,為何陳姓記者收藏在澳廣視(個人資料夾)的資料竟然會被發現,這又是另一樁偷竊及侵犯個人私隱的罪行,對於進行有關偷竊及侵犯個人私隱的罪行,雖然陳姓記者尚未作出舉報,但澳廣視有必要遵從陳姓記者曾面對的調查程序,將涉及(偷竊及侵犯陳姓記者個人私隱)的行為人及指使者一併停職調查。

mastv:陳麗靜事件延燒!線民TDM抗議 (20/10/2010)

tdm:網民指澳廣視涉打壓記者 (20/10/2010)

2010年10月21日 星期四

澳廣視記者 人人自危 (《正報》,20/10/2010)

【本報訊】澳廣視記者陳麗靜因「技術失誤」,在未有知會受訪者的情況下,把電話錄音放在報道內播出,事件更被提升到「刑事罪行」的層面來處理。澳廣視一位匿名現職記者昨日接受訪問時認為,那只是技術問題:「為何要做到這樣大?」匿名記者批評,管理層一直沒有處理電話錄音訪問的指引,竟在事發後把責任推到前線記者身上。該記者又透露,公司內部氣氛沉重:「人人都要自保。」

匿名記者認為,陳麗靜採訪事件是正確的,原因之一是新聞部管理層要求記者要平衡報道。但那事件顯示,一些涉及公司高層的朋友或高官的社會事件,記者要求相關人士回應是受到影響的:「所以,(記者) 不會做一些政府不喜歡的事,不會做上司認為是『偏激』的報道,大部分人不滿的事可能會被淡化處理。」

匿名記者和其他同事對陳麗靜事件的發展感到意外:「每位記者都覺得很突然,認為這是很小的事,只是技術性問題,為何要做到這樣大?根本沒有這個指引,即使事件發生後,他 (管理層) 才對我們說,原來不可播出這種錄音,我們根本不知道,是事件發生後,才發這樣的指引給我們。」

今次事件會否影響澳廣視現職記者的運作。匿名記者表示,已有同事提及,若將來遇到非常事件,需要進行 (隱蔽式) 拍攝等,他們寧願放棄,因擔心報道播出後,高層再向基層記者追究責任。她質問:「為何不是你──公司承擔此責任,而是推到前線記者身上,我覺得非常沒有保障。」

匿名記者透露,澳廣視內部氣氛很沉重:「同事都會人人自危,擔心。人人都要自保,擔心我會做了些上司不喜歡的事。」「將來可能出來做一些較敏感的題目時,不會再觸碰或做更深入的報道,不敢再挖掘太深層的問題,因為自我審查比事發前更嚴重,人人都不想下一個受害人是自己。」


總監下令不可再碰陳麗靜事件新聞

新聞總監譚啟鴻在未有公佈內部調查結果下,以「全名」公開對陳麗靜的指控內容,令她及其親友受到傷害。究竟,澳廣視在處理這件新聞會否履行公平原則,讓含有不同意見的報道在其頻道播出?匿名記者稱:「上司已告知我們,說徵求律師意見,我們不可再報道或評論,(不可) 做一些新聞回應這事件,所以其他記者不敢碰。」

匿名記者認為陳麗靜是很有理想和抱負的:「她 (陳麗靜) 有高薪工作不做,來當記者。她可能覺得社會有不公平,很想讓市民知道,她所做的都是從市民立場出發,而不是為維護官員利益。她會深入了解究竟現在發生甚麼事。她不會是唯唯諾諾的一輩,或者只做新聞稿所說的事。」

澳視新聞總監譚啟鴻認為,陳麗靜在未有知會的情況下,對道教法師聯誼會秘書長徐德明進行手提電話錄音,並將部份對話錄音內容剪輯播出於一則新聞報導中,涉及專業操守,並給予即時告誡。澳廣視更聽取法律顧問意見,展開內部紀律程序,法律顧問認為,陳麗靜的上述行為可構成刑法典第一九一及一九二條所規定的加重刑事罪。


譚志強批評不應「不教而誅」

澳門科技大學人文及藝術學院助理教授譚志強接受「澳亞衛視」的訪問時指出,在正常情況下,記者與受訪者做電話訪問是要問准當事人的,陳麗靜在處理上有技術犯錯。同時,事件也反映澳廣視的在職培訓明顯不足,未來應對採訪指引作出更謹慎的處理,也不應該「不教而誅」。


澳廣視處理手法違常理

譚志強稱:「保護消息來源是指,若你公佈消息來源,會影響消息來源的安全,甚至影響到他的職業,被人解僱、迫害等。這才會用匿名方式報導,我認為澳廣視這次將保護消息來源擴大至徐德明,是有些濫用。」他指出,譚啟鴻將播出徐德明的錄音訪問,與保護新聞消息來源相提並論,有違常理。

早前,行政長官委出澳廣視策略發展小組,該小組曾在六月舉行員工會議,其間,陳麗靜指出,澳廣視的問題與一些管理層有關,相信對高層作出調動是很重要。同樣接受「澳亞衛視」訪問的資深傳媒人、《訊報》總編輯李江表示,陳麗靜曾在公訴大會上發聲,整個事件的動機,難以撇清有人想針對員工的嫌疑。


李江:為何要報警?

李江稱:「若新聞主管是愛護下屬,是支持下屬做好新聞工作,這事一定不會發生,甚至去到法律層面,說已報了警廳。報警的目標是甚麼?要入你的罪,那這樣還不是迫害?麻煩你解釋,迫害的定義是甚麼?無加害於她?這分明是迫害是明目張膽迫害一個員工。」


網民今發起為新聞自由已死獻花
有網民發起今天下午二時前往澳廣視門口,為新聞自由已逝而獻花。屆時將宣讀公開信,要求多名澳廣視管理層 (包括新聞總監譚啟鴻) 與市民代表開會,討論澳廣視新聞存在的問題,並就近日澳廣視處理記者之手法是否含有報復、是否會引起寒蟬效應等交換意見。

學者指總監理解保護消息來源違常理 有澳廣視記者認士氣受挫 (《華僑報》,20/10/2010)

 【專訪】澳廣視以嚴厲手法處置陳記者甚至令其可能被解僱及將面對刑事指控事件,在澳廣視新聞部引起了極負面影響;有澳廣視的前線記者直言,事件已嚴重打擊了新聞部員工的士氣,令他們對工作前景和保障都感憂慮。另方面,有傳媒學者亦開腔指,澳廣視新聞總監對保護消息來源的理解,有違常理。

 有澳廣視記者昨日接受澳亞衛視訪問時表示,陳記者事件已令「同事都會人人自危,擔心……人人都要自保,擔心我會做了些上司不喜歡的事。」而澳亞衛視將訪問錄音經過技術處理後,在昨晚八時新聞時段播出,此是作為對受訪記者的保護,以避免澳廣視新聞部管理層認得受訪記者,由此亦顯見新聞部的環境氣氛之惡劣。

 受訪記者更指出,澳廣視新聞部之前根本就無(處理電話錄音採訪)這個指引,即使在事件發生後,上司才對員工說,原來不可播出這種錄音,「我們根本不知道,是事件發生後,才發這樣的指引給我們。」

 顯然,當揭露社會黑暗面又或者涉及到犯罪活動時,記者也會以一些特別方式進行暗採,以追尋事實真相。但這位澳廣視記者坦言,將來如果處理類似的新聞題材,難免多了一層顧慮。「事件後也有記者和攝影記者說,如果將來真的有這些要(隱蔽式)拍攝,他們說寧願不開機,會擔心我會否拍攝之後,播出後被追究責任時,你就會找我?好像麗靜這次事件般,再被他將技術性問題提升到法律層面,你要告我,我成為受害者,如果你真的成功控告,我是刑事罪。為何不是你公司承擔此責任,而是推到前線記者身上,我覺得非常沒有保障。」

 至於對事件主角陳記者,雖然做記者只有兩年,但她的同事都給她很好的評價,認為她是一位敬業敢言的記者。「我一直覺得她是一個為何有高薪工作不做而來當記者,其實根本她是很有理想,很有抱負要為社會做點事的。她可能覺得社會有不公平,很想讓市民知道。她所做的,都是從市民立場出發,而不是為維護官員利益。她不會是唯唯諾諾的一輩、或者只做新聞稿所說的事。」

 另一方面,對於採訪新聞的記者竟然有可能變成了刑事罪的被告?有資深傳媒人就質疑,事件全因陳記者曾經在澳廣視策略發展工作小組召開的員工會議上發聲所引起的。當日陳記者以新聞部員工不斷流失情況而質疑公司存在管理問題。

 《訊報》總編輯李江指出,若新聞主管是愛護下屬,是支持下屬做好新聞工作,陳記者被指控事件是一定不會發生的,「(現在)甚至去到法律層面,(主管)說已報了警,報警的目標是甚麼?要入你的罪,那這樣還不是迫害?麻煩你解釋迫害定義是甚麼?無加害於她?這分明是迫害,是明目張膽迫害一個員工。」

 在這事件,新聞總監指控陳記者對道教法師聯誼會秘書長的電話錄音訪問,在未經對方同意下作出新聞報道,「有可能構成刑事罪」,也違反了記者保障消息來源義務。但澳門科大人文及藝術學院助理教授譚志強則指出,將此事件的播出的錄音訪問與保護新聞消息來源相提並論,有違常理。

 譚志強表示,「保護消息來源是指,若你公佈消息來源,會影響消息來源的安全甚至影響到他的職業、被人解僱、迫害等,這才會用匿名方式報導。我認為澳廣視這次將保護消息來源擴大至徐德明,是有些濫用。」

 譚志強指出,在正常情況下,記者與受訪者做電話訪問是要問准當事人,陳記者在處理上有技術上犯錯,同時也反映澳廣視的在職培訓明顯不足,未來應對採訪指引,作出更緊謹的處理,而不應該「不教而誅」。

 澳廣視以嚴厲手法處置陳記者事件,可謂是一石激起千層浪,在平面媒體和網上都引起熱烈討論,甚至在網絡上正發起抗議澳廣視的行動。

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致澳門傳媒的公開信 (《正報》,19/10/2010)

近日關於澳廣視一名記者被提起內部紀律程序及防範性停職一事,在各媒體鬧得沸沸揚揚。事件裏其中兩方當事人早前先後發表聲明交代事實,公眾對事件更為關注。

筆者原本以為這次事件是平常的內部紀律調查,但是澳廣視中文頻道新聞及資訊節目部總監於十月十三日發出的聲明,就令筆者大感震驚及不安。

該聲明指出事件中的記者在一次電話採訪期間,在沒有事先知會被訪者的情況下對其進行錄音,並把錄音內容製作成新聞,此行為可能已構成《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及一百九十二條所規定的加重刑事罪。

對於上述的刑事指控,實在是叫所有新聞工作者不寒而慄。

其實只要細心閱讀《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及一百九十二條,就可以知道這兩項條文並非針對新聞工作者的正常採訪活動(臥底式採訪活動則另當別論)。首先,這兩項條文是屬於《刑法典》第七章的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即其立法原意是保障個人私隱,而新聞工作者在採訪對象同意接受訪問的前提下進行錄音,並不涉及侵犯私隱的問題。再者,一百九十一條所規定的是「將他人所述而非以公眾為對象之言詞錄音」,如果記者事先已向採訪對象表明記者身份,而採訪對象又同意接受採訪,亦即表示採訪對象同意其言詞透過記者向公眾公開,即以公眾為對象,因此即使記者沒有經採訪對象同意才進行錄音,也不觸犯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澳廣視這次風波,最讓人關注的是新聞工作者在未經同意下對被訪者進行電話錄音是否觸犯刑法。這個問題與新聞自由息息相關,早年無國界記者組織對於厄瓜多爾國會通過把記者未經同意播放或刊登電話錄音此行為刑事化的法案,表示高度關注,而法案在當地亦引起極大爭議,反對者的理由很簡單,他們認為如果記者未經被訪者同意便播放或刊登電話錄音內容,就要被送進監牢,對記者是絕對不公平的,因為即使被訪者在採訪前表示同意錄音,被訪者事後也可以反口,說記者沒有得到同意,這樣對新聞工作者沒有一點保障。最後厄瓜多爾總統順應民意,否決法案,以保障新聞自由。

筆者認為澳廣視這次事件原本並不至於引起如此軒然大波。其實在許多有規模的媒體機構,對於記者的採訪活動都有工作指引,針對電話錄音一事,如果是從新聞工作者的採訪守則出發來進行內部紀律調查,本來並無不妥。但如今把事情刑事化,如此無限上綱上線,假如社會容許這樣的行為,澳門的新聞自由就再沒有任何價值了。

畢安 啟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

2010年10月18日 星期一

水門事件的尼克遜又如何 (《華僑報》,18/10/2010)

 澳廣視採取嚴苛手段處置其員工陳記者事件,在社會引起關注議論。顯然,這不僅只是一般的管方與員工糾紛事件,且更觸及到新聞自由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則。當中以澳廣視新聞及資訊節目部譚總監對陳記者其中指控的理據若成立,則將對本澳傳媒生態環境造成極壞影響。由此而言,事件實情已牽涉到公眾利益。再者,作為公營傳媒機構利用法律,涉嫌打壓及迫害員工,此是製造白色恐怖,由此顯示出澳廣視管理的千瘡百孔,政府必須下決心改革澳廣視。

 有關事件起源,陳記者在八月採訪一宗有關居民懷疑道教法師聯誼會在會址設骨灰龕位的示威行動,基於平衡報道的專業作為,陳記者同時向道教法師聯誼會求證,亦就由此讓被質疑一方能有解釋或申辯的機會,即不應只有一方的聲音。再者,這樣能有不同說法展示的採訪報道方法,是有助公眾得到較全面資訊,此亦就是有利於公眾知情權之確保。而由於該會負責人不在會內,於是記者留下咭片,言明想得到該會代表的回應。及後,該會徐秘書長去電陳記者,亦表明要回應,於是記者就即時透過電話錄音採訪,並且作了報道。

 然而,在該則新聞報道出街後,譚總監在公開聲明中指,新聞部羅總編輯收到徐的電話投訴,指陳記者在未有知會的情況下作電話錄音,並將部分錄音內容剪輯播出。譚宣稱,據法律顧問表示陳記者這一行為可構成刑法典第一九一及一九二條所規定的加重刑事罪,為此澳廣視決定向陳展開內部紀律程序。譚並提出其指控陳記者的其中理據:「……不能容許被採訪人在未經其同意下播放對其進行的電話採訪。倘跟記者說話不被職業保密義務及資料來源所保障,這樣,澳門再不存在新聞自由了。」

 綜上,毫無疑問,澳廣視對陳記者實行提起內部紀律程序,這是小題大作且是以嚴苛的手法對付員工,更不合符法與理外,相關指控理據更是有違新聞採訪報道自由原則,以偷換概念,扭曲了新聞專業理念,實在太差劣。

 首先,陳記者是事先得到當事人徐先生確認要回應的情況下,而以電話採訪的。事實上以電話採訪是全世界記者都習以為常的採訪方法之一。當然,陳記者以此常態方式採訪時未有再次提及會將電話錄音播出,這容或是技術上疏忽,但絕不應構成刑法典第一九一條「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及第一九二條「加重」之刑罪。再者,陳記者這樣採訪是完全出於善意,而且此是對相關團體有利的,包括使其申辯權得以保障,亦符合公眾利益。

 第二,相關當事人徐先生曾公開向傳媒表示,他並沒有向澳廣視作出投訴。如此,在沒有原告的情況下,何來被告?澳廣視對陳記者所提起紀律程序,明顯於法不合。再者,即使如譚總監所宣稱接到徐先生的電話投訴,但此亦令人疑惑的是,僅憑一個電話投訴就對員工採用紀律程序的嚴厲處置做法,於理不合。顯然要作出提起紀律程序,起碼須有當事人書面正式投訴。另方面,還要指出的,由於記者工作的特殊性,包括是面對各種採訪狀況,尤其要盡監察天職,而經常揭露不法或不規的人和事。因此,作為媒體對記者是應要有更多保護,這亦是必具的責任。而澳廣視今次對陳記者的處置,明顯沒有盡責任保護旗下記者。

 第三,記者是負責前線採訪工作,新聞出街(報道)之前,編輯負責把關審閱稿件。顯然,在有關新聞報道受到投訴時,新聞部主管應為第一責任人。如此,若前線的記者被澳廣視提起紀律程序,那麼對於新聞部主管又給予怎樣處置?而現在將所有責任都壓在前線記者身上,是不公平做法。

 第四,譚總監述及的指控理據,更是有違新聞採訪報道原則,且是以偷換概念,扭曲了新聞專業理念。當中,譚指:「不能容許採訪人在未經其同意下播放對其進行的電話採訪。」之說法,可謂是在傳媒業「創新」觀點,貽笑大方。這裡其實的基本認知是,記者是面對各種採訪狀況,尤其是基於監察天職,經常揭露不法或不規的人和事,亦因此採訪方式也是多樣化。其中在基於公眾利益下,為追尋事實真相以至作出揭露時,是會採用「偷錄偷影」方法,這在世界上許多媒體都慣用,此亦是作為確保新聞自由容許的方法,其宏旨是在於展示事實真相,從而確保到公眾知情權,這樣的新聞事例數不勝數。但是,設若如譚總監的說法,當記者拍到錄到不法或不規之人和事時,是否要先經相關當事人同意下才可報道?此實在太荒謬,更是顛覆了傳媒合理價值。若譚總監此理據說法成立,當年導致美國總統尼克遜下台的「水門事件」之歷史也要改寫。

 至於譚總監所稱的記者「職業保密義務」之說法,實情是連概念都混淆不清,事實上對記者職業保密,是法律上賦予的一項權利保障,而不是義務的履行。而在《出版法》中規定:「承認新聞工作者有權對有關的資訊來源保密,行使之權利時,不受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處分。」據此,記者對其取得新聞的資源(消息)來源,有權保密,包括媒體負責人甚或政府都無權要求記者交待,除非「當明顯涉及犯罪集團或匪徒集團的刑事事實時,經法院命令,職業保密的保障方得中止。」(出版法)。

 以陳記者對道教法師聯誼會秘書長的電話採訪,是需要作出一項涉及相關團體作出澄清和申辯的報道,怎會是譚總監所說的「倘若跟記者說話不被職業保密義務及資料來源所保障,……」之情況呢?其理據之不知所謂,實在匪夷所思。且若譚總監這一理據成立,首先是改變出版法對記者職業保密權,再者則對記者日後以電話採訪這一常態工作方式,帶來極負面影響。

 毫無疑問,澳廣視處置記者事件,不僅對澳廣視,亦對特區政府(全資擁有澳廣視)的形象已帶來負面影響,更是涉及公眾利益的新聞事件,各有關方面必須謹慎處理。◇

 本報記者悟塵

坊間指澳廣視手法不合法理 有記者憤慨憂帶來負面影響 (《華僑報》,17/10/2010)

 【專訪】澳廣視一名記者遭到公司以先提起紀律程序,後又停職再報警的連串手法處置事件,在社會引起各方關注,當中坊間和網絡討論區議論紛紛,眾多看法是質疑澳廣視如此嚴苛對待前線記者,於理於法不合;與此同時,傳媒尤其是眾多前線記者對事件感到憤慨,更憂慮事件對本澳傳媒生態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當中,有傳媒工作者認為,澳廣視對前線記者的處置手法有問題,其實這原本只屬工作程序問題,但現時竟被放大至法律層面。而這事件若得不到正確處理,將會對本澳的新聞界,造成重大打擊。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監事長李江在接受澳廣視訪問時表示,如果提上法律程序,事情變得很大。而作為前線工作人員,感到自己的工作很沒有保障,壓力很大,「這件事如果不正確處理的話,對於新聞傳播和新聞自由,打擊很大。」

 他又特別提到,事件顯示出,本澳傳媒的監督功能,未能完全發揮作用,自我審查的程度,遠高於鄰近地區;認為業界必須改革。「實際上有(監督功能),但我們社會沒有發揮,為甚麼沒有利用,因為傳統上,我們都要看政府怎麼說,官方意思怎樣,實際上澳門的新聞一點都不放縱,與香港百花齊放的局面相比,真的相形見絀。」

 另一方面,在 CTM 時事討論區,網民對澳廣視處置前線記者的做法,亦有不少批評。其中,對於澳廣視總監以書面公開指控陳記者(而且用全名)更述及具體內容的狀況,質疑有否違法。署名「小瑤」網民貼文:反對公佈未完成的紀律程序;指出:紀律程序須遵循刑法的無罪推定原則,所以,在紀律程序中,未裁定違紀前,程序是保密的。但現今,作為一個政府資金的傳媒機構,竟指名道姓公佈涉嫌違紀的人的名字,可有違法?可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有關機構應予徹查!

 署名「Sola」網民就指出:現時在紀律程序未有結果前,高調起出當事人全名,係咪有損害別人聲名之嫌?即使一般犯罪案件中的嫌疑人,不也是不會指名道姓?現報人全名,作了損害當事人名聲的行為,這不也違反了傳媒的專業操守?

 有網民質疑澳廣視指控記者的理由很牽強,且讓人感覺小題大作,為處分而處分,隨便找個藉口來做自己想做的事。署名「newsgroup1」提出:(一)新聞自由不及大陸,電話訪問錄音係好常見,甚至電視影住電話來錄音。就連大陸政府媒體 CCTV 都有不少這樣的訪問,甚至連受訪者的醜態言論都一併播出。(二)如果這樣的打壓(事件)發生在香港,相信這兩位高層早就要執包袱……甚至連監管的部門都要公開聲明維護新聞自由。(三)通常我們從新聞中只聽見政府如何如何打壓新聞自由,從未聽聞媒體自己打壓自己自由。真係奇聞!(四)劊子手?讓人聯想這兩位主管是不是「劊子手」呢?是否有幕後壓力,要進行打壓呢?

 署名「澳門人」網民就認為:澳廣視管理層分明就是:為保護自己的權位,打擊異己。對早前有工作小組及員工認為其管理有問題而作出的反擊。

 「小瑤」亦批評澳廣視:用此不近人情的冷血方法對待同事,對待傳媒新丁,令人齒冷!法律是維護公義,而非愚弄人的武器!權力源於民,為民而生,為民而用,非供人玩弄!

 署名「Discuss」網民指出:澳廣視的改革方向革漏除弊,整頓高中層,建立公共廣播機構模式。......事件的處理程序、手法、態度、效果,在在反映出高層管理極之顢頇無能,對新聞自由的認知極之膚淺,對員工全無保護支援的心態,皆令人心寒。如此高層何德何能可以辦好一個公共廣播機構?保障市民的知情權?

2010年10月17日 星期日

tdm:傳媒工作者:前線記者保障不足 (16/10/2010)

靜靜落淚了 (《正報》,16/10/2010)

【本報訊】面對上司「未審先判」的公開指控,被停職調查的澳廣視女記者陳麗靜昨公開為自己辯護和澄清,並對公司態度及處理方法深感失望,會上更數度流下眼淚。雖然事件打擊甚大,惟當記者是其理想,她希望能繼續下去。

在記者會上,陳麗靜在回應遭到高層如此對待有否感到失望時,終按捺不住情緒,原本響亮的發言亦漸漸轉低,開始哽咽地表示:「無記者願意遇到現在她這樣的情況,要出來開記者會去澄清一些事,我相信,認識我的人亦都知道,我係一個唔鍾意高調去面對鏡頭的人,但係,由於件事已經對我屋企人造成好大的困擾,如果我連一個自己爭辯的機會,都放棄的話,我好擔心,他們(家人)真係唔知會點樣諗。」她說話期間幾度掉下淚來,現場氣氛突然凝重,更有在採訪的記者眼眶通紅,需以紙巾拭淚。


現場記者感同身受落淚

陳麗靜又強調當記者是她的理想,只因想做好這份工,卻遇到公司這樣對待,她直言好失望,亦難以理解,「我期望係…係我誤會咗佢地(高層),即係期望我係理解錯左,我期望係純粹係一些管理上既一些誤會。」


曾萌放棄理想 現更堅持

陳麗靜指,事件確對其造成重大的打擊,動搖了原來對記者工作的熱誠和理想,更一度萌生放棄念頭,不過她最終堅持了過來,「作為年輕人,我相信總要在挫折及失望中成長,也希望社會是包容的,可以比我在這如斯好的行業,繼續工作,本人期望能夠有機會繼續我自己的記者生涯,實踐理想。」

大學是修讀英文傳意的陳麗靜,也剖白了「心底話」,指當初放棄校內升學輔導員的高薪工作,於○八年選擇投身薪金幾乎減半的記者行業,是「實現做記者的理想,滿腔熱誠想為澳門這個自己成長的城市盡一分力,服務市民。」她自問在兩年工作中努力堅持理想,也要求不斷進步,但坦承因經驗不足,在摸索專業成長過程中難免有錯漏,她是願意接受批評,更期望得到指教,使自己不斷提升。


自辯為免讓人越描越黑


陳又稱,曾有不少人勸說:「算啦,等件事丟淡」,但她認為,在弱勢和強勢相差懸殊情況之下,「謠言止於智者」是行不通的,若不去爭取一個自辯的機會,只會讓人越描越黑。至於事件對未來記者工作的影響,她謂:「不想想太多。」

陳麗靜公開始末 (《正報》,16/10/2010)

【本報訊】早前,行政長官委任的澳廣視策略發展小組直指澳廣視問題多多,話音未落,該小組的報告公布不足一個星期,澳廣視新聞總監譚啟鴻突以書面公開回應,澳廣視記者陳麗靜接受調查及被停職的原因。陳麗靜昨午會見傳媒,認為新聞總監對她的指控是不應成立的。

澳廣視高層指控女記者陳麗靜,在未有知會的情況下,對受訪者進行手提電話錄音,並將部份對話錄音內容剪輯,播出於一則新聞報導中。陳麗靜表示:「事件的始末並不如指控中所說的」。

陳麗靜指出,八月廿二日,她按照澳廣視的安排到太平工業大廈,採訪一宗居民懷疑道教法師聯誼會會址設有骨灰龕的示威。當時,她考慮到對新聞事件應要平衡處理:被質疑的一方應有解釋或申辯的機會。所以,她向該會求證居民的指控是否屬實。但當時在會址輪值的人員表示,負責人不在澳門。

陳麗靜表明是澳廣視記者,期望採訪該會負責人。當值人員表示要先聯絡代表,她留下名片及公司手機號碼,以便一旦聯絡上,可進行電話訪問,煩請該名代表致電給記者。


徐德明主動致電接受訪問


及後,該會秘書長徐德明致電陳麗靜,她表明自己是澳廣視記者,期望跟他做訪問,就有居民質疑聯誼會會址設有骨灰龕而發起示威,問他是否打算代表聯誼會作出回應。當時,徐德明明確表示要回應,所以,陳麗靜理解為接著的對話內容,已經認可作為在報道中使用,於是將對話錄音並作新聞報道之用。


傳媒慣常工作卻被指非法錄音

陳麗靜表示,那亦是「傳媒慣常用的工作模式之一」,沒想到事後被指非法錄音採訪。她認為過程中可能存在技術問題,也有考慮不周之處。另一方面,徐德明在九月下旬的一個公開場合,向十多名記者表明,他沒有就那宗新聞報道作出任何投訴。因此,陳麗靜認為,澳廣視對她的「指控不應成立」。

澳廣視高層也指控陳麗靜,偷錄她與兩名上司在八月三十一日的內部工作會議對話內容。陳表示,她在當日收到最新的工作更表,發覺工作編排出現新變化,被安排整月專門做特輯節目,而不是慣常每位本地新聞組記者每月只會編排三至五日的「特輯更」。

那種整個月都作「特輯更」的安排,在澳廣視從來沒有出現過。之前,其上司也沒有提過會有這種異於慣常的安排,於是,她向總編輯查詢。總編輯帶她與總監譚啟鴻閉門進行三人工作會議。

當時,陳麗靜甚感憂慮,由於在較早前澳廣視策略發展工作小組公開收集員工意見的會議上,她曾提出新聞部的管理問題。隨後,她感到上司對她的態度明顯有所不同,而被編排整月的特輯更便是徵兆。


與高層會面錄音乃自我保護從沒公開

情急之下,她擔心在沒有白紙黑字紀錄下,將來會出現不必要的爭拗,令她不利,於是「採取了認為可以自保的舉措」,進行錄音。陳麗靜強調,當日工作會議的對話內容,她「從沒有向任人提及或公開」,因此不理解澳廣視高層的指控。


上載公司電腦私人資料夾

此外,澳廣視高層指控她把那次內部會議錄音上載到公司的中央電腦處理器。陳麗靜指出,公司每位同事於中央電腦處理器內都有建立私人的資料夾,而且,她早已將整個資料夾刪除。所以,對於有關指控,暫時仍然不明所以,相信是誤會一場。


不滿未有調查結果公開損名聲

陳麗靜指出,「在公司內部紀律程序的初步調查均未有公佈結果之際,就以公司名義發出聲明,並以全名公開,對本人作出兩項嚴重指控,此已對本人的聲譽構成傷害,考慮到事件已經引起家人及朋友們的擔心」,故決定作出回應。


傳協:密切注意事態發展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發表聲明,該會致力爭取新聞採訪空間,維護記者的正當權利,因此,定會密切關注事態發展。該會相信事件本是工作程序的處理問題,透過溝通和給予當事人適當指導,可以得到解決,避免出現現時的情況。該會認為,對於有理想和熱誠的年輕記者,應該得到更多支持,無論是社會或媒體負責人,理應給予年輕記者一個更寬容的環境,讓他們踏實地成長。

傳協表示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陳麗靜稱澳廣視指控不成立 (《華僑報》,16/10/2010)

 【專訪】澳廣視中文新聞部電視記者陳麗靜昨日召開記者會,就澳廣視新 聞部總監譚啟鴻日前公開對她的兩項指控作出回應,指出相關指控並不成立。陳麗靜表示,在公司內部紀律程序的初步調查未有公佈結果之前,上司就以公司名義發 出聲明並以全名公開對她作出兩項嚴重指控,「此已對本人的聲譽構成傷害」,考慮到事件已經引起家人及朋友們的擔心,故決定作出回應。

 當 中,針對譚啟鴻對陳麗靜第一項指控所提及有關道教法師聯誼會的採訪報導之事。陳麗靜指出,事件的始末並不如指控中所說的在未經當事人間意下進行電話訪問。 她並述及有關採訪過程:「八月廿二日,本人按安排到太平工業大廈,採訪一宗居民懷疑道教法師聯誼會會址設有骨灰龕位的示威行動;與此同時,本人考慮到對這 宗新聞事件應要平衡處理,被質疑的一方應有解釋或申辯的機會,所以我想向該會求證有關居民的指控是否屬實。但當時在會址輪值的人員,表示負責人恰巧不在澳 門,問我是誰以及所為何事,本人表明是澳廣視記者,期望採訪該負責人。當值員表示要先聯絡代表,本人於是留下名片和公司手機號碼,一旦聯絡到可以進行電話訪問,煩請致電本人。」

 「及後,該會秘書長徐先生來電,本人向他表明自己是澳廣視記 者,期望跟他做訪問,就有居民質疑聯誼會會址設有骨灰龕而發起示威,問徐先生是否打算代表聯誼會作出回應,當時徐先生明確表示要回應,所以本人理解為接著 的對話內容,已經認可以作為在報導中使用,於是將對話錄音並作新聞報導之用,這亦是傳媒慣常的工作模式之一。」

 陳麗靜續指出,沒想到事後被指是非法錄音 採訪,她認為過程中可能存在技術問題,現在回想在當時亦應該向被訪者再三確認是否願意接受電話錄音訪問,在這點是有考慮不同之處。「但是,我想強調的出發 點是基於平衡報導原則,不想只有居民一方聲音,理應讓該會有一個申辯和澄清的機會。」另一方面,道教法師聯誼會秘書長徐德明在其後向傳媒表明,他並沒有就 這宗新聞報導作出任何投訴。因此,陳麗靜指公司對她的第一項指控不應成立。

 至於譚啟鴻的第二項指控陳麗靜,曾偷錄譚啟鴻和新聞部總編輯羅崇雯與陳麗靜的一次工作會議談話,並將錄音檔案上載到澳廣視「中 央電腦處理器中」一事。對此,陳麗靜回應指,在八月三十一日她收到最新的九月份工作更表,發覺工作編排出現新變化,被安排整月專門做特輯節目,而不是慣常 每位本地新聞組同事每個月只會編排三至五日的特輯更,「而這種整個月都作特輯更的安排,在我入公司後都從來沒有出現過,之前上司亦沒有提及過會有這種有異 於慣常的安排,因此本人向總編輯查詢。當時總編輯並沒有即時回應編更的調動原因,反而帶我一同會見總監譚啟鴻,並關門進行三人工作會議。」

 陳麗靜說當時 她甚感憂慮,這是由於在較早前澳廣視策略發展工作小組公開收集員工意見的會議上,她曾提 出新聞部的管理問題。然而,之後感覺到上司對她態度明顯有所不同,而被編排整月的特輯更便是徵兆。故在不清楚為何如此編更的安排要驚動總監譚啟鴻,更不清 楚為何有閉門的三人會議,「情急之下本人擔心在沒有白紙黑字紀錄下,將來會出現不必要的爭拗,會令本人不利,於是即時採取了認為可自保的舉措。」不過,陳 麗靜強調,對當日工作會議的對話內容從沒有向任何人提及或公開,因此不理解上司對她的指控。此外,有關指將對話上載到公司「中央電腦處理器」的說法,陳麗 靜表示,其實公司每位同事於中央電腦內都有建立私人的資料夾,而她亦早已是將整個資料夾刪除。

 另一方面,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回應事件指出,傳協的宗旨一向致力於爭取新聞採訪自由空間,維護記者的正當權利。因此,將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傳協指,相信事件本應只是工作程序的處理問題,可以透過溝通和對當事人有適當的指導,便可得到解決,及可避免出現目前的情況。

 傳協認為,對於有理想及熱誠的年輕記者,應該得到更多的支持。無論是社會抑或相關媒體負責人,理應給予年輕一代有更寬容的環境,讓他們可以踏實地成長。

2010年10月16日 星期六

在挫折及失望中成長 (《華僑報》,16/10/2010)

 本來是站在前線,懷著理想而熱誠地每天奔跑採訪的記者,豈料現今自己竟要召開記者會為遇到的不合理作出申辯、澄清,澳廣視中文新聞部電視記者陳麗靜昨日在記者會上述及此處境時,不禁悲從中來,一度哽咽。然而,面對不利和不公狀況,她仍然「期望能有機會繼續記者生涯,實踐理想。」 在年輕記者群中,陳麗靜是屬於一位有理想和熱誠的記者。她與許多年輕記者不同的是,記者不是她第一份工作,之前就有一份高薪舒適的工作,但因為太喜歡做記者,於是在兩年前放棄原來高薪舒適工作,在薪金幾乎減半的情況下,於零八年九月加入澳廣視新聞部,「實現了當記者這個理想,滿腔熱誠想為自己成長的城市盡一分力,服務市民。」她說,在這兩年的記者工作,撫心自問,努力堅持,亦要求自己不斷進步,「不過,由於經驗不足,在專業成長的自我摸索當中,難免有錯漏,自當接受批評,更企盼經常得到指教,從而使自己不斷提升。」 誠然,年輕記者在公司裡甚少得到上司的指導,在澳廣視新聞部(電視)對採訪報道的操作亦無一套清晰指引,這令到年輕記者要更多的自我摸索。但遇到問題,上司不但不是有承擔及全力支援記者,反而記者卻要同時面對外內的壓力。而在今次事件,陳麗靜因為盡職要作出平衡報道,豈料稍不慎出現技術處理問題,這本來是很容易處理的小事,但她卻遭不合理對待,被澳廣視提起內部紀律程序,其後,更因為自保而採取的舉措,被公司作出「防範性停職」,更甚的是上司向司警局報案,此是令到陳麗靜處理於極不利的境地。

 與此同時,在紀律程序仍未有初步調查結果公佈之前,澳廣視新聞及資訊部總監本月十三日以公開點名指控陳麗靜,並具體述及兩項指控內容。當中值得質疑的是,總監這樣儼如「未判決就先定罪」的做法,在程序上是完全不具正當性,更不符合法理上有關未經判決之前均假定無罪的基本原則。此外,公開被指控的陳麗靜全名,亦是極不妥當的做法。

 面對總監公開指控的不合理做法,當事人陳麗靜唯有選擇公開回應,她說,事件已令到家人和關心她的所有朋友很擔心,她在昨日記者會上首先向家人和朋友們表示「非常之抱歉。」其後亦指出,沒有人願意如現在要開記者會去澄清一些事,她也是一個不鍾意高調去面對鏡頭的人,但今次事件已經對家人造成很大困擾,如果放棄對這事件的申辯機會,很擔心家人不知怎樣想。她並指,當強勢與弱勢相差太懸殊時,不給自己自辯機會,可能會被人越描越黑。

 陳麗靜坦言,今次事件對她的確是一個重大打擊,以至對記者工作原來懷有的熱誠理想開始有些動搖,更曾一度產生放棄的念頭。「但作為年輕人總要在挫折及失望中成長,而包容的社會是最好的成長土壤。本人期望能有機會繼續記者生涯,實踐理想。」

澳廣視處罰盡職記者手法離譜 打壓新聞自由領導層不遺餘 (《訊報》,15/10/2010)

澳廣視陳記者因盡職採訪一宗新聞卻遭到公司提起內部紀律程序的事件,在週三有新發展,澳廣視中文頻道新聞及資訊節目部總監譚啟鴻以書面回應事件,顯然,透過這回應所道說:「真相」,不但印證筆者之前拙作《因採訪骨灰龕事件記者遭雪藏,放棄監督天職澳門傳媒有病:(訊報,十月一日)所指,這事件的荒謬狀況實在匪夷所思,當中澳廣視及新聞主管並不符新聞專業原則和公義的做法,應被譴責之判斷外,且進一步暴露出新聞主管於理於法不合及邏輯混亂下錯誤處事,更以莫須有的羅列「罪名」旨在打壓與「釘死」記者的惡劣行逕,令人髮指。


提起內部紀律程序因有人投訴

首先,我們且看新聞主管的回應內容,據澳門電台報道:「澳廣視中文頻道新聞及資訊節目部總監譚啟鴻以書面公開回應電視中文新聞部記者陳麗靜被提起內部紀律程序事件。回應中講及提起程序的過程,包括電視中文新聞總編輯羅崇雯曾接到道教法師聯誼會秘書長徐德明的電話投訴,指陳麗靜未知會徐德明將電話錄音內容剪輯成新聞報道,新聞總監譚啟鴻認為涉及專業操守,已即時告誡;澳廣視經聽取法律顧問意見後,認為行為有能構成刑事罪,決定展開內部紀律程序。譚啟鴻在回應中稱,記者具有職業保密及保障消息來源義務,不能容許未經被採訪者同意播放電話採訪內容,否則便不存在新聞自由。回應中亦披露陳麗靜被採取防範性停職的原因,是因法律顧問在調查中發現陳麗靜曾偷錄她與羅崇雯及譚啟鴻的內部工作會議談話,並將錄音檔案上載至澳廣視中央電腦處理器中,法律顧問建議針對這項不當行為採取防範性停職。譚啟鴻及羅崇雯並已向司警備案。」


新聞主管回應錯謬百出

新聞主管這回應,可謂是錯謬百出,更由此顯示澳廣視對陳記者處置是於法於理不合,失卻新聞專業原則和道德規範,亦反映出澳廣親新聞部管理的千瘡百孔狀態。就這回應內容(下稱譚回應)筆者評議如下。

從譚回應顯示,澳廣視新聞部對陳記者的處置,先是提起內部紀律程序,然後進一步採取防範性停職的舉措,可謂是步步相迫,但陳記者又做錯了甚麼呢?從譚回應所述及的卻是荒謬之極。

其一,澳廣視對陳記者的處置,首先是提起內部紀律程序,但期間澳廣視一直都沒有正式告知陳記者公司這決定,直到現在譚回應才說到原因,亦就是陳記者和行家推測的因採訪骨灰龕事件所引發。顯然,相關人在不知原委的情況下被公司提起內部紀律程序,這在程序上並不符合法理,尤其不符合對指控人應有知情和申辯等權利保障的法律精神,因此在處理程序上不具正常性時,這項紀律起訴程序理應失效。

其二,按譚回應所稱,提起紀律程序是因為「電視中文新聞總編輯羅崇雯曾接到道教法師聯誼會秘書長徐德明的電話投訴,指陳麗靜未知會徐德明將電話錄音內容剪輯成新聞報道………。」但要指出的是,首先,澳廣視對一個員工要作出提起紀律調查且其結果有可能令到該員工失去此工作的如此重要事情,竟憑一個電話投訴就決定採取這樣嚴厲處理?這顯見兒嬉,也不公平。顯然,要作出這樣嚴厲處置,理應有較嚴謹的規範,譬如有關投訴需是書面作出,白紙黑字有憑有據。事實上,澳廣視管理高層和新聞部主管的表現,長期備受社會批評、公眾投訴,澳廣視為何不以同樣方式作出處置?況且他們錯的程度比陳記者更大及對公司造成的負面影響更大,為何澳廣視從無向公眾有一個說法,更遑論問責。


誰在說謊

再者,徐德明早前向傳媒公開強調,他並沒有向澳廣視投訴,亦無聯系澳廣視任何人;而現在譚回應所稱是總編輯羅崇雯接到徐德明電話投訴。這到底哪個版本是真的,當中誰說謊?這必須向公眾有清楚交待。因為要強調的是,設若當事人徐德明聲言沒有投訴,那即是在沒有原告情況下,何來被告?沒有原告就根本不成案件,若如此,澳廣視又憑甚麼法理依據對陳記者提起紀律程序?

其四,譚本人認為陳記者在這宗新聞採訪處理的行為涉及專業操守,又指「記者具有職業保密及保障消息來源義務。」此說法簡直是貽笑大方,作為新聞部主管連基本概念都搞錯。首先,就有關記者的職業保密,這對記者是一項權利保障,而不是義務履行,此中分別甚大。根據《出版法》第六條(職業保密的保障)中規定:「承認新聞工作者有權對有關的資訊來源保密,行使此權利時,不受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處分。」同時還規定,「當明顯涉及犯罪集團或匪徒集團的刑事事實時,經法院命令,職業保密的保障方得中止。」在法律上給予新聞工作者對消息來源可保密的權利,這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規定的,其要旨在於保障記者取得資訊權利,從而確保新聞自由和公眾知情權。譬如記者取得一項關乎公眾利益的但在官方列為機密的消息(或文件),官方自是追查洩密,在此,記者無須向官方或任職機構等交待消息來源,更不會因此受處罰。


新聞播出須取訪問者同意?

至於有關電話採訪錄音一事,筆者在十月一日文章已有詳細述及因由,不贅,而本文再強調三點 。首先,陳記者對徐德明的這項採訪是善意的,更是對徐德明及其團體有利,如此竟令記者受責,於理不合。第二,陳記者在這宗新聞採訪是以多角度採訪方式,合乎新聞採訪常規做法,亦顯見專業水平。第三,透過電話採訪是慣常的做法,陳記者之前先是聯絡道教法師聯誼會希望就居民投訴作回應,其後徐德明去電澳廣視新聞部回覆陳記者,而當時陳記者向徐德明講了居民投訴內容後再問要不要回應,徐表示要回應。由此顯然,徐德明是事先獲知是採訪的,只不過若要雞旦裡挑骨頭的話,陳記者是疏忽了再向徐德明說明電話錄音,但縱使如此也絕不構成譚回應所指的「涉及專業操守」,更不可能如譚回應所稱「行為有可能構成刑事罪」之判斷。

在此,對於澳廣視宣稱所謂可能構成刑事罪的問題,此據《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不法之錄製及照片),其中規定,在未經同意,作出將他人所述而非以公眾為對象之言詞錄音等行為,處最高二年徒刑。筆者以為,刑法這項規定並非規限正常新聞採訪工作,亦同樣不適用於陳記者在這宗新聞採訪行為,這理據很清晰的。第一,有關採訪的電話錄音,是正常傳媒工作,並不存在任何罪行因素,無對當事人存在惡意,反而是善意作為。第二,這項採訪是基於公眾利益,而新聞播出正是以公眾為對象,將當事人之陳述言詞透過錄音再向公眾傳播,如此行為並不構成上述刑法所規範的。


管理部門百孔千瘡表露無遺

其五,事件反映出澳廣視新聞部管理千瘡百孔的狀態,其他更多大事大非暫且不說,就僅以這事件而言,記者做好有關採訪所得新聞,在出街前必經編輯審閱把關的,那麼作為新聞主管包括總編輯在把關上是如何履行職責?其編輯工作的守則是否完備?其次,作為管理者在處理與員工的關係是否妥善,溝通協作是否足夠,管理者有否合理地指導員工在日常操作上如何應遵循規則。再者,當出現有人投訴時,作為管理者為何不是以善意出發,真心支援下屬,譬如與員工對話商量如何面對和補救,甚至承擔責任出面與投訴者討論如何善後?顯然,新聞部管理者不是以人為本,反而當有事情發生時,卻好似意外有陷阱,就等著該員工不覺意時跌下陷阱且愈來愈深時,就好讓有藉口理由可以解僱相關員工了,這樣的管理者簡直是不負責任,亦難怪澳廣視員工有士氣問題。

其六,澳廣視新聞部管理層不具新聞專業水平,當中,譚回應中指「不能容許未經被採訪者同意播放電話採訪內容,否則便不存在新聞自由。但請問,倘若有某項採訪是要追求真相的,而被追蹤採訪對象是涉嫌進行犯罪或不規則行為,通常外地傳媒會採用「偷拍或錄音」方法,以取得證據來揭露事實真相,那麼傳媒是否要得到涉嫌犯罪或違規者事先同意,這些拍攝和錄音的新聞才可以出街呢?譬如簡單例子,記者「偷拍及錄音」到有高官涉嫌貪污的現場證據,是否要先經該高官同意才能播出?那這又是那類新聞自由?

不必諱言,澳廣視新聞部表現,在外常備受質疑,在內則員工不斷流失,這樣狀態正是反映出管理層要不就不作為,要不就亂作為。而來自公帑竟「養」出這樣的電視新聞部,實在令人扼腕!

風雲待變澳廣視 覬覦之徒難自持 無論行為多無恥 誓奪此位酬大志 (《訊報》,15/10/2010)

澳廣視正值多事之秋,繼七人小組「大鳴大放」公聽會中,有記者及工作人員,分別批評澳廣視員工有如「水流柴」,亦批評未能量材而用,更有甚者指出新聞部高層有受了粉紅電話後干預新聞之事實後,一眾以為到了報告出台之日,亦為大審判之時,誰知審計長搶先在前,先來喊威,力指江主席未有善用資源,言詞之間更暗指其公器私用,無論如何,江主席已是明日黃花,往者已矣,只待報告呈交後三十日之期,江主席便可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片〔神〕彩!

但那邊廂有人漏夜趕科場,話說當天「大鳴大放」公聽會中,有前線記者批評高層一番之後不久,竟因一件小失誤而為高層大興問罪之師,而高層更振振有詞指該記者之失誤乃可引起加重刑事罪,以及已經為當事人所投訴云云!

高層為了一些不可告人的原因,首先將記者調離採訪,繼而轉為只製作特輯!而記者當然對此舉有所不同意,未幾各界亦得知有關調職之懲罰性行為,唯當有議員質疑此調職之舉純為打擊記者於「大鳴大放」公聽會中之批評而引起時,高層竟首先於新聞中強調議員打壓之說無稽,復指有關調職乃把記者安排至更重要之位置云云!

未幾,高層召見記者,並要求記者簽署會議記錄,有關記者並不認同高層之會議記錄內容,故拒絕簽署之,因該會議記錄實為變相之「實況筆錄」,只為將記者送上末路之書證,當記者拒絕簽署後,有人惱羞成怒,見壞事被識破,未能以該會議記錄將記者辭退,故不久便以違反公司內部規章為由,展開〔合理解僱紀律程序〕,另一方面又回覆議員,有關記者正接受內部處理,而有關事件乃由於受訪者投訴而起動。

就在回覆議員的文件送抵議員手中前,記者已被高層以及防範性原因而停職,而防範何事未有說明!結果謊言還是會被識破,一天之後有傳媒訪問當時的受訪者,受訪者指從未向澳廣視投訴,未知為何捲入旋渦?出了一個羅生門!究竟是新聞部高層說謊抑或受訪者不認帳!

到了昨天,新聞部高層終於按奈不住,耍出撤手金間,既然受訪者回應了未有投訴過記者,即是記者沒有機會被控刑事,沒有機會被控刑事,即是高層的判斷錯誤,停錯了職,更說明了高層之前以受訪者投訴為理由而停記者職是說謊,不得了,為了保持高層[無原罪]的清純血統,唯為赤膊上陣,將另一高層推上火線,由高層以自身之名,發出榜文一張,內容力指原告由受訪者變成了高層二人,因記者錄了他們三人對話的內容,其將有關內容放到公司的電腦中。

好了,事情已成局,原告有了,被告有了,罪名立了!但尚欠報案求助,奇怪的是作為資深傳媒人的高層竟然出了兩大錯處,一、在未有確實判處下,私自於榜文中將記者全名寫上,說不好他日吃上誹謗官司,二、高層竟指有關案件已到司警備案,眾所周知澳門並無備案之說。

縱合來說,有高層為了擔心記者堅持下去,現已快到手的主席位會不保,因為權錢誰個怕多,如果記者因為怕吃官司而兜著走,主動的呈辭,既可保高層面子不失,更保主席之位可期,故此一舉兩得。可惜的只是如果澳門公器為此君等人所舞弄,除了寒蟬效應,更使澳廣視原有的三十個百分點的可信度急速下滑至不復境地!

無論記者或高層最終鹿死誰手,澳門還是需要急急處理言論自由的問題,否則今天送走紅毛鬼,明天迎來法蘭西!

mastv:TDM風暴主角! 陳麗靜落淚說明 (15/10/2010)

mastv:陳麗靜事件 傳協:密切注意發展 (15/10/2010)

tdm:澳廣視記者回應被公開全名指控 (15/10/2010)

2010年10月15日 星期五

澳視新聞總監譚啟鴻書面回應 紀律調查記者事 (《正報》,14/10/2010)

【特訊】澳廣視中文頻道新聞及資訊節目部總監譚啟鴻以書面公開回應電視中文新聞部記者陳麗靜被提起內部紀律程序事件。回應中講及提起程序的過程,包括電視中文新聞總編輯羅崇雯曾接到道教法師聯誼會秘書長徐德明的電話投訴,指陳麗靜未知會徐德明將電話錄音內容剪輯成新聞報道,新聞總監譚啟鴻的書面回應如下:

「就澳廣視對中文新聞及資訊節目部記者陳麗靜提起內部紀律程序及防範性停職事宜,包括立法會議員、傳媒及各界都對事件表達了關注;澳廣視考慮到有關紀律程序正在進行,不適宜作出回應及評論,唯社會各界對事件的討論及報導中,有與事實不符的情況出現,澳廣視中文新聞部認為必須作出以下的事實透露:

於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人得悉電視中文新聞總編輯羅崇雯接到「道教法師聯誼會秘書長」徐德明先生的電話投訴,指八月二十二日澳廣視女記者陳麗靜在未有知會的情況下對徐德明先生作手提電話錄音,並將部份對話錄音內容剪輯播出於一則新聞報導中。鑑於以上行為涉及專業操守,本人即時告誡陳麗靜,並要求陳麗靜作出書面報告,在其提交的書面報告中,陳麗靜承認在沒有向徐先生說明下作了電話錄音,並表示歉意。

於二O一O年九月一日,澳廣視就陳麗靜的上述行為向法律顧問諮詢意見。

於二O一O年九月八日,法律顧問回覆澳廣視的諮詢,表示陳麗靜的上述行為可構成刑法典第一九一及一九二條所規定的加重刑事罪。

於二O一O年九月九日,澳廣視考慮了法律顧問的回覆,決定向陳麗靜展開內部紀律程序。

於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律顧問通知澳廣視其於調查中發現陳麗靜另一次的不當行為,澳廣視得悉八月三十一日陳麗靜將羅崇雯及本人與她的一次內部工作會議的對話作偷錄,更將錄音檔上載澳廣視的中央電腦處理器中。羅崇雯及本人均不知悉且從來沒有同意陳麗靜進行錄音。法律顧問建議澳廣視對陳麗靜作出「防範性停職」,此決定是針對陳麗靜上述的不當行為,保障澳廣視作為公營廣播機構對新聞報導的專業性及正當性,及避免陳麗靜在澳廣視的工作期間作出同類的偷錄行為。

為此,本人及羅崇雯已就上述事宜到司法警察局報警備案。

按照職業道德,尊重應遵守的職業上的保密守則是自由從事記者業的保障,尤其遵守資訊來源的保密以及他人私人生活私隱權,正是因為這樣的違反,致使澳廣視對記者陳麗靜提起紀律程序,而並沒有任何迫害她的意圖。

與各傳媒所作出的惴測相反,是為著自由從事記者業的保障而不能容許被採訪人在未經其同意下播放對其進行的電話採訪。倘跟記者說話不被職業保密義務及資料來源所保障,這樣,澳門再不存在新聞自由了。

另一方面,有關偷錄內部工作會議的對話,對此事實,社會只能問到倘在公司及工作地點裡有下屬及同事偷錄會議談話內容時,將採取什麼態度呢?此種行為是否可被容許或屬嚴重侵犯同事間的誠信及澳門整體社會的和諧呢?

同時,鑑於上述內部紀律程序仍在進行中,在其正式完結前,澳廣視中文新聞部將不會再就事件作出任何評論或回應。」

2010年10月5日 星期二

關姐:發策組愛莫能助 澳廣視記者懷疑受打壓被停職 (《正報》,05/10/2010)

【本報訊】對於有記者懷疑受到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澳廣視) 打壓而被停職,澳廣視策略發展工作小組 (策發組) 召集人關翠杏表示,該小組無權過問相關個案,建議記者向政府部門反映,透過正常的程序處理和解決問題。她又指,立法議員「沒有條件進行任何調查」。

近日,有消息指一名女記者懷疑受到澳廣視打壓,關翠杏昨日出席活動後表示,策發組不涉及澳廣視行政、內部運作、管理,也沒有相關權力。無論該事件屬於勞動糾紛或涉及新聞採訪,她建議記者聯絡政府相關部門。關稱:「身為議員,我們一定要了解整個過程,其實,我們是沒有條件進行任何調查。」澳廣視發展報告周四交特首另外,關翠杏重申,策發組的責任是研究澳廣視未來的發展策略,並探討如何建立公共廣播的模式及方向。該小組將在本周四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當天也會透過互聯網向社會公開整份報告內容。

據了解,八月下旬,居民懷疑一道教團體在工業大廈開設骨灰龕場,澳廣視一名女記者進行採訪後,拒絕應受訪者要求修改報道內容。該記者上月中旬被澳廣視調離日常新聞採訪工作,並在九月下旬接受紀律程序,可能隨之而被解僱。

九月廿三日,該名道教團體受訪者公開否認投訴記者或澳廣視。女記者隨即發出聲明,對於在沒有原告人的情況下,澳廣視仍然提出紀律程序,質疑其理據何在,並保留法律追究權利。據了解,該記者近日突被澳廣視指令停職。

全民關注澳廣視 (《華僑報》,05/10/2010)

 【專訪】澳廣視策略發展工作小組就澳廣視未來的廣播模式和方向等所撰寫的報告將於星期四呈交行政長官崔世安。

 小組召集人關翠杏表示,報告呈交行政長官一小時後,小組會透過互聯網將全份報告內容公開讓市民查閱。

 另外,對於近期澳廣視新聞部一位記者和公司之間出現糾紛,關翠杏稱,小組無權力介入處理澳廣視的勞動糾紛,她建議有關人士可向勞工局或新聞局等相關部門反映,透過正常的程序,由政府處理解決。據了解,現時該名記者被公司勒令放假,而且不得擅自進入澳廣視大樓。

2010年10月2日 星期六

因採訪骨灰龕事件記者遭雪藏 放棄監督者天職澳門傳媒有病 (《訊報》,01/10/2010)

澳廣視姓陳女記者因為盡職採訪一宗新聞,卻竟遭到公司提起紀律程序,以至面對可能被解僱的事件,在行家尤其前線青年記者中引起反彈議論,一眾包括現職和前記者紛紛在face book聲援力撐陳記者,其關切程度更甚於之前對「官告民」條款。顯然,這事件的荒謬狀況實在匪夷所思,當中澳廣視及新聞部主管並不符新聞專業原則和公義的做法,應被譴責;另方面亦令人關注前線記者的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問題。也因此,對於這事件不只是孤立看待,更需關注的是本澳整個傳媒生態環境問題。


採訪骨灰龕事件成為導火線

事件的起源和過程是於早前,在一座工業大廈裡面的一個道教團體,被附近居民懷疑經營骨灰龕,街坊誤信傳聞而群情洶湧。後來經記者採訪了解及該道教團體澄清,誤會一場,事情也告一段落。但豈料在澳廣視新聞部竟起另一場風波,當日採訪這宗新聞的陳記者遭到部門主管實施俗稱的「雪藏」,調離日常新聞採訪工作,而專門做特輯。而對這工作調動,該記者也沒有怨言,且熱心尋找不同專題採訪。但隨後接到公司委託律師樓的信函,指澳廣視已對陳記者展開紀律程序,且其可決定對陳以合理原因被解僱。而陳記者則在中秋節(九月二十二日)下午,到律師處接受?問。

陳記者為甚麼遭澳廣視作出紀律程序呢?開始包括當事人和行家都不甚清楚 ,不過再經回顧亦就有了概況。在當日陳記者採訪道教團體被居民質疑經營骨灰龕之事,記者透過電話採訪了該宗教團體負責人。而在有關電視新聞報道時,選用了該宗教團體場所的過往開幕片段,即稱為資料片,其中有很短暫片段是拍攝有該負責人的側背影。新聞播出後,該負責人致電陳記者,問她為何採用這資料片段,要求刪掉,又指跟該記者上司高層很稔熟等。但陳記者則回應,對已出街的新聞鏡頭要刪掉,需得上司同意。而在其後,陳記者就被調離日常新聞採訪工作了。與此同時,直選立法議員陳偉智向當局提出了有關新聞自由問題的書面質詢,當中指出,「前線記者遵守專業操守,故最終未有就範,作為當事人的前線記者為此事而被高層訓斥,未幾,該前線記者被暫時調離採訪組三個月。」然後,陳記者就收到律師信,表示公司要對她展開紀律程序。


上層主管扭曲新聞自由原則

對於這事件,筆者以為充滿疑惑,當中有許多值得質疑地方,主要點如下。

(一)據說,陳記者遭公司提起紀律程序,被指在採訪該宗教團體負責人時並沒有聲明會錄音等。但這項指控又應否成為陳記者遭紀律程序這樣嚴重處理呢?筆者以為,陳記者對該宗教團體負責人的採訪,毫無疑問是完全出於善意,以及是基於記者專業表現。事實上,當日居民誤信傳言而對該宗教團體作出批評,陳記者不只是採訪了居民的看法,還聯絡該宗教團體負責人作出回應,這其實給予事情另一方面有一個解釋或申辯機會,這在採訪上是為平衡報道,即不會側於只有一方意見。而其後亦因為該宗教團體的澄清,令居民釋疑,事情亦平息了。其次,陳記者聯絡該宗教團體負責人,其本來亦就有採訪之意,縱使在其後電話採訪時未有再作聲明錄音,這也不過是技術操作上的小瑕疪,卻不構成甚麼非法錄音採訪之罪責,澳廣視更不應以此作為要對陳記者展開紀律程序的理由。

(二)澳廣視新聞部主管理應對採訪工作有一定認知,對於陳記者在這宗新聞採訪所表現的專業和盡職,理應給予贊賞,但為何竟指斥記者呢?再者,且不說今次記者對該宗教團體負責人電話採訪是出於善意,以至對該團體是有利的報道,然而,在一些涉及公眾利益的事情上,傳媒為了追尋真相採訪時亦會採用秘密拍攝(偷影)和錄音等方法,這是外地所有強調新聞自由和公眾知情權的傳媒都會採用的。因此,澳廣視新聞部主管顯然不是專業水準和管理質素,一方面並沒有支持到記者合理做法,另方面更扭曲了新聞自由原則。


懲罰盡責員工傳媒病入膏肓

(三)澳廣視怎麼可以對一位盡職工作的記者展開紀律程序,如此小題大作,是否存有不公義問題。行家中議論,在澳廣視工作小組之前調研時,在與員工舉行會議上,陳記者亦有對於員工流失問題提出意見,這無疑是觸及到一向被外間所詬病的澳廣視管理問題。另外,在陳記者被新聞部主管實施「雪藏」後,有直選立法議員關注而提出質詢,這亦可能令到管理方不滿。又再,據知情人士指,澳廣視新聞部主管與該宗教團體負責人關係匪淺,主管正在內地一所大學修讀博士生,而負責人作為學兄自是有所幫助。在這種背景情況下,會否就導至公司借題發揮要對陳記者展開紀律程序呢?當然目前難有確實證據,但太多巧合亦令人們存疑。誠然,無論怎樣,澳廣視及新聞部並沒有捍衛新聞採訪自由,以及維護前線記者合理權益,反而對該盡職記者提起紀律程序,顯然是錯誤的。

(四)有關宗教團體負責人日前面對全澳傳媒採訪時,公開否認他曾經向澳廣新聞部作出投訴。對此,陳記者接受採訪時強調,對澳廣視在沒有原告人的情況下,仍然提起紀律程序理據令人質疑,她會保留法律追究的權利。筆者完全支持陳記者這項聲言,因為這不僅是她個人權益的維護,更是牽涉及如何確保到前線記者採訪自由的重要原則。

亦要指出的是,陳記者遭公司無理展開紀律程序事件,實情是已病入膏肓的澳廣視眾多弊端的冰山一角。亦正所謂冰凍三尺都非一日之寒,澳廣視新聞部在這十多年來每況愈下,近幾年更是備受公眾質疑其新聞獨立性和專業水平,不必諱言,與新聞部主管的所作所為有莫大關係,亦因此令新聞部員工不斷流失。

另一方面,宏觀去看,澳廣視新聞部狀況也不是孤立的,顯然本澳整個傳媒生態環境也存在著問題。當中主要在於不少媒體經營者和管理層欠缺致力維護新聞自由則的理念,亦未能真正履行監察者的責任,而在這樣態勢下,作為前線記者要充分履行天職也就殊為不易。如何促使這問題重要的傳媒生態環境得以改善,相信力量在於市民,但現階段本澳公民社會還未形成強勢力量。或者再等待,但這說法也可悲與無奈。